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8243号
原告:江苏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7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45479372。
法定代表人:杜颖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北路6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66648692。
法定代表人:秦健明。
原告江苏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芳芳
书 记 员 毛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