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商初字第1318号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
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敏、马晓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施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吴文青,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环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一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8元,减半收取9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64元,由一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