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764号
原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任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敢峰。
原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XX市场XX路XX弄XX号,故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于8月20日支付了所欠货款25,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杨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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