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茅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阚季刚。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500元、代理费2000元,以上共计10199元,由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余款由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苏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茅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8时25分许,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倪某驾驶牌号为苏JU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县林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风公路XXX号附近处,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适遇被告***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上乘坐原告及案外人顾某)沿林风公路道路西侧由北向南驶来,被告***避让不及,车辆失控倒地,致车辆损坏、原告及案外人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倪某与被告***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及案外人顾某无责任。另查明,倪某系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5个月、护理3个月、营养2个月;二期行内固定拆除术给予休息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又查明,牌号为苏JUXXXX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
还查明,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72137.70元。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7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2、交通费,结合原告就诊次数,核定为300元;3、代理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核定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7609元、住院伙食补助90元、交通费300元中的50%计人民币3999.50元;
二、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代理费1000元中50%计人民币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7609元、住院伙食补助90元、交通费300元、代理费1000元中的50%计人民币4499.5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乳品机械厂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