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