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潍坊同德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89400元以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25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