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05执45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05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735元(含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49元、保全费2186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