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718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新兴工业园(马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634270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