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共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34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日照共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四季圣园北区05栋,组织机构代码0687206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2日产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东和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东和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国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43847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锦华大厦101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76342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共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印务有限公司、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辛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外人**在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马家岭村工业园内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继续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履行完毕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予查封届满前10日申请续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法乐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