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34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共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四季圣园北区05栋,组织机构代码06872061-0。
法定代表人:董晓丽。
第三人:辛洁,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丁元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丁香玲,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日照东和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庄须相,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日照东和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634270-2。
法定代表人:丁香玲。
第三人: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锦华大厦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3427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共生典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日照东和印务有限公司、丁元红、丁香玲、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辛洁、庄须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云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吕 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