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109号
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新兴工业园(马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63427029。
法定代表人:赵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富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枣园街道后枣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0MA3F83GJ51。
法定代表人:田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伟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富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常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