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初***75号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号皇达大厦***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31272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园区四期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171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