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跨惠通(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7217号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跨惠通(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跨惠通(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