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2815号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1272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林海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