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639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富盛镇富盛路111号5-1。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一段159号8楼。
法定代表人:*雪峰。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