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5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72380859L。
法定代表人:万定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赣0925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2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