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
法定代表人:万定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强,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惊涛,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东升,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竹芯,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强、严惊涛、卢东升、李竹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既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院直接立案审理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陈述,本案系原审原告李胜强、严惊涛、卢东升、李竹芯向原审被告宇洪公司提供劳务,因该公司拖欠劳务报酬引起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原审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案由虽有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