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186号
申请人李西俊,地址岳阳县,联系方式135××××****。
被申请人江国良,地址沅江市,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
法定代表人万定堂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地址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净山大道,联系方式138××××****。
法定代表人王岳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西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江国良的银行存款769280.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彭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