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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古城管理处古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95FRR1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72380859L。 原告***诉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3元,减半收取计7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