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55号
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16楼16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由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