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太平洋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55号 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16楼16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2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由四川龙跃欧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