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6】23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9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尚有款项897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