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2618号
原告: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城内村剑石岩下战略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310714711X。
法定代表人:林英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土坂移民安置小区B区1号楼1单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465540。
法定代表人:黄明亮,任执行董事。
原告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以与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就欠款事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7元,减半收取计1665.35元,由云霄县钢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秀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黄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