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5236号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谢清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5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5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杨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