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5236号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谢清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5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5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被告福建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杨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