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李春旺。
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号院1号楼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岳荣彦。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6民初188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410785.15元,第一期40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1010785.15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若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未付清全部货款,则另行向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任何争议。三、案件受理费9738元,由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869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69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4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等银行设有开户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京0106民初18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