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7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0号楼2层D0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初字第774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远鹏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81.5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网络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初字第774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