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泰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异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三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徐明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潇,女,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泰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第3幢1单元9层109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地区遵义县。
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与陕西泰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泰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大恒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恒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大恒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陈磊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依据(2018)京仲裁字第221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泰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泰璞公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陈磊个人出资300万元于2014年5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持股比例100%。申请人认为,陈磊作为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该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且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不清,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陈磊为本案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陕西泰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陈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答辩。
本院查明,大恒公司与泰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2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恒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1449509.28元、律师费80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41113.71元。
申请人大恒公司为支持其异议向法院提交了泰璞公司工商档案,该工商档案显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显示:股东姓名陈磊(唯一股东)。
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第三人陈磊公告送达传票,陈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院提交泰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企业工商档案、证据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陈磊系被执行人泰璞公司独资股东,又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证据材料,申请人大恒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陈磊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童 超
审判员 李 唯
审判员 黄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