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903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辉。
被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利斌。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