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5123号
原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利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葵,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该单位副主任,住该单位。
原告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卫健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恒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文,被告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被告西城区卫健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郭燕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恒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给付大恒软件公司工程款741278.62元;2.被告西城区卫健委在欠付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给付大恒软件公司工程款义务;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恒软件公司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分包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19号;分包工程内容:本工程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全系统、机房工程、背景音乐系统、信新发布系统、会议室系统、医院排队叫号系统、婴儿防盗系统、程控电话交换系统等。包括材料、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系统调试、出具竣工图等全部工作。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形式: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签约合同价7158129.43元。该工程于2018年12月26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大恒软件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专业(弱电)分包工程结算表》,最终结算金额为6699023.84元,保修金334951.19元,工程保修期到2020年12月25日。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欠大恒软件公司工程款741278.62元至今未支付。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方为西城区卫健委(原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恒软件公司认为其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件》合法有效,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因导致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不能向大恒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西城区卫健委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且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支付大恒软件公司工程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未能付款是因西城区卫健委尚未将对应款项支付给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且因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因存在其他纠纷对公账号被司法查封无法进行付款。
被告西城区卫健委辩称,接收到起诉后西城区卫健委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进行了核对,弱电项目工程款项与大恒软件公司主张的款项是吻合的,该部分费用西城区卫健委确实没有给付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是按进度付款审计后结清,审计是在2021年12月28日确认,但不同意大恒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工程基本情况。西城区卫健委与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于2015年2月26日取得西城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建设单位为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该项目于2016年12月6日获得施工许可([2016]施[西]装字
0072号),于2019年8月1日完成了区住建委的联合验收合格备案(2019联验字0290号)。2016年7月14日,经公开招标程序,西城区卫健委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17.5条约定,不管通用合同条款 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丁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故最终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本项目审定决算金额88 638 699.22元。西城区卫健委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之间就该项目工程已确定工程款尚未支付金额为7 357 742.77元,该笔财政款项尚未拨付到位。二、西城区卫健委已收到该笔工程款的法院执行通知。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载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条、第51条规定,通知西城区卫健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因该笔工程款财政款项尚未拨付到位,至今尚未实际执行。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西城区卫健委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计生委)作为发包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第五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任何缺陷的投标,工程内容为局部拆除、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加固、水、电、通风系统改造、电梯改造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合同采用执行采用单价合同行使,签约合同价约定为45 321 058.43元。
2017年3月29日,中城建第五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城投第五公司。
2018年6月,中城投第五公司作为承包人,大恒软件公司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分包工程内容为工程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入侵系统)、机房工程、背景音乐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会议室系统、医院排队叫号系统、婴儿防盗系统、程控电话交还系统等,包括材料、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系统调试、出具竣工图等全部工作;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9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该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为7 158 129.43元。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证书》。
2019年8月1日,案涉工程完成了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联合验收合格备案。2019年,西城区计生委更名为西城区卫健委。
2021年3月23日,中城投第五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大恒软件作为分包单位,双方签认《专业(弱电)分包工程结算表》,显示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6 699 023.84元,保修金334 951.19元,并载明:“……依据原合同约定保修期已到期,满足保修期支付条件,可支付。结算原因:合同履行完毕。”
另查,2021年8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西城区卫健委发送(2021)津02执922号,其中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通知如下: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7 357 742.77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西审固报﹝2021﹞38号),西城区妇幼保健院修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最终审定金额为88 638 699.02元。
本院认为,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西城区卫健委承认大恒软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大恒软件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工程已过质保期,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就案涉合同尚未支付大恒软件公司款项金额亦予以确认,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对公账户的查封并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大恒软件公司要求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41278.62元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对于大恒软件公司要求西城区卫健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将款项直接向其进行支付,经询,大恒软件公司认为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但应当指出该条款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救济,但本案中,大恒软件公司与中城投第五工程公司之间的案涉《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弱电工程合同文件》作为专业分包合同,并未存在无效情形,故大恒软件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实际施工人的救济途径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进行直接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278.62元。
驳回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白指洋
书记员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