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342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342号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9-6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十一号路以西、胜利油田博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华强。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