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1181号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路以西、胜利油田博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8905183J。
法定代表人王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燕,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令,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利民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6702139D。
法定代表人赵来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涛,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进
人民陪审员 刘彩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