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90号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江家池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银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齐教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