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3民初2217号之二
原告: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发展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北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