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6)沪0120民初10503号

原告陈莲。
被告倪开禄。
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莲借款人民币1,222,200元;
二、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陈莲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9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27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757,2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9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949元,由被告倪开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52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怡东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李,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7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00元,如逾期不付,原告可就上述货款280,000元以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7.50元,由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687.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  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