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3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其冬,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执行人: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琴。
被执行人:**。
关于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及违约金,同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等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255.09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219元后,将剩余21036.0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G9S7**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3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骆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