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12执恢109号
广东***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广东***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112执3598号。
立案执行后,本院经调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255.09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G9S728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故恢复执行本案,案号(2020)粤0112执恢109号。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2000元,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