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2148号
原告: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路西侧、瀛洲路东侧、郁海广场北侧(9-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保琴。
被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业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业佳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4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业佳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1月31日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的违约金为2910元),以上共计142910元。3、请求贵院判令业佳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公司与业佳公司就同科汇丰国际D区项目,业佳公司采购***公司的***产品事宜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对付款方式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4天内全额支付本批货物的货款。”同时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偿付逾期货值额的1%的违约金。”***公司自愿调整逾期违约金金计算方式,由原“每逾期一日,应偿付逾期货值额的1%的违约金”调整为“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1月31日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佳公司交付产品,但业佳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业佳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还款函给***公司,业佳公司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同时**自愿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公司起诉之日,业佳公司仍未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40000元。综上,业佳公司上述拖欠行为己经严重违背合同之约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业佳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6日,***公司(乙方)与业佳公司(甲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向业佳公司销售的系统产品为“***分机系统、主机系统、管理机系统”,产品总价(含税)1031500元;合同约定甲方应提前15天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订购清单,乙方开始生产备货。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偿付逾期货值额的1%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佳公司交付产品,但业佳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2018年10月8日,业佳公司与**(保证人)向***公司出具《还款函》,确认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欠***公司款项140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作为业佳公司的股东愿意对上述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业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还款函》记载的数额,业佳公司尚欠***公司货款140000元。故***公司要求业佳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业佳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向***公司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偿付逾期货值额的1%的违约金。业佳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已逾合理期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公司主张业佳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区间,具有事实与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作为本案债务的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法定保证期间,应对业佳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上述债务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被告江苏业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晓萍
书 记 员 何婉玲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