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80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3080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佳醇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标,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住高邮市/div>
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启祥
人民陪审员  韩建明
人民陪审员  谢迎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卫琴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