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

1362金湖美心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1362号之一
原告:金湖美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戴楼镇工业集中区四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湖美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潘婷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