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中新房宏樽(常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8号
申请人: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市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新房宏樽(常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新房宏樽(常州)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新房宏樽(常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收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