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宏樽(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7号之一
申请人: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常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
被申请人:中新***(常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姝莺。
常熟市振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新***(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新***(常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