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3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园村。
法定代表人:高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迎宾路南侧(迎宾花园15栋4单元102)。
诉讼代表人: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亓灿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