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043号
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B座西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2409212Q。
法定代表人:张广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