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059号
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委赵庄村民组。
负责人:吴留中,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信誉街**民安尚郡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