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广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卧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银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2民初4303号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4690.95元。因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冻结,申请人表明暂不用扣划,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土地,均无财产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向申请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旭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存社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