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广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1702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已被我院扣划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
三、2020年11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向***传唤其定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前往执行法院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土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土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豫1702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朱荣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