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代理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B座西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2409212Q。
法定代表人:张广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雄三,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毛淑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淑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学娟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