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1371号
原告:连云港柯瑞宝石英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柯瑞宝石英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柯瑞宝石英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柯瑞宝石英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柯瑞宝石英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252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