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8822号
原告: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冠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泰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元,保全费6600元,合计676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