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02民初6508号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哈森路南头东侧商住楼从南向北数第11-12间。
法定代表人:范东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商永路朱店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6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智能型管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JSGD348-46-4.0/3,合同约定的价款为人民币465000元,承包方收到定金后60个工作日发货,货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10个工作日安装完毕;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安装、运行、验收或交付使用,自约定交货之日起30日之内照常付清合同款。本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型号及时生产完毕,并将设备运抵至施工现场,但被告却拒绝安装本设备,致使原告又将设备拉回,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设备型号智能型官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一套。设备金额为465000元。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设备不能安装,被告仍然应当付清合同款项。3、合格证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该产品质量合格。
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27日,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工程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中主要约定:“1、设备规格及型号:智能型管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2、设备安装金额:¥:465000.00元;3、设备交货及安装期限:承包方收到定金后60个工作日发货,货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4、结算期限:货到施工现场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设备款¥:2000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三日内付清设备款。5、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除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再按违约额的日0.03%承担违约金。因发包方(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不及时,承包方(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不供货和停止一切设备安装及运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安装、运营、验收或交付使用,自约定交货之日起30日内照常付清合同款。7、合同生效后承包方立即组织生产,所以发包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按此合同额的80%计算违约金给出卖人。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合同长期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型号及时生产完毕,并将设备运抵至施工现场,但被告却拒绝安装本设备,拒不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处定购智能型官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型号生产完成后,并向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供货,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拒绝安装设备,并拒不支付货款。由此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保全费2845元,由被告商丘市小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