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元,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